|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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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4264.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款项人民币6563.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