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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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390,000元给原告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390,000元之日止,以实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给原告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6045元,由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