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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390,000元给原告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390,000元之日止,以实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给原告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6045元,由被告宜春市金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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