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7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泰兴市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40元,由被告江苏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