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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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枣庄繁华石膏有限公司 河南聚能合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枣庄繁华石膏有限公司货款178748.3元;并自2019年5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5日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枣庄繁华石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计198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507元由被告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