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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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灵璧县永盛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灵璧县永盛制粉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1760元及违约金11176元; 二、驳回原告灵璧县永盛制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