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4150元; 二、被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41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41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88元,由被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1.02元,由反诉原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