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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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1民初4733号之一 原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少飞,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267元,减半收取计37134元,由原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科 审判员曹杰 人民陪审员张红侠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燃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