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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市龙港区天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天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为372.60元;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天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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