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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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2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259568.3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被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