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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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 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 鹰潭市信文伟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信文伟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回购款(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股权回购款为124373517.06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股权回购款按以下公式计算:104288800元尚未偿付部分×(1+12%×2019年3月19日至款付清日÷365天); 二、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的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信文伟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6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