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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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隆强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隆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1月2日利息为1691182.50元,2017年1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武安市华昌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3元,减半收取24051.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