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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81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负担1631元,由原告***负担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