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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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乌鲁木齐广丰正祥商贸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30333.3元、鉴定费5400元、施救费4800元,合计405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广丰正祥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