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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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5706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7069.7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0元,由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8-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