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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维康商贸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50×××85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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