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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65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7793703.87元、罚息10452974.03元、复利2231983.12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12.4695‰计算,计算复利仅以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为基数);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其所有的的位××旗南、滨海西路北、曼赖路东、规划路西、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5414.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伊国用(2015)第XXXX号、他XXXX号为伊他项(2015)第9463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鄂尔多斯市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通格朗街东、札萨克路北2号楼商铺-1-101、-1-106、建筑面积分别为717.23平方米、131.6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分别为2013-9007372、2012-0002756的商业房产两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

四、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693.3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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