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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金格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1890408.92元及利息(以1890408.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20元,由原告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792元,被告安徽金格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