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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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00767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7元,由被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7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