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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59896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17598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

二、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三、原告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5888万元股权(即(杭)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211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质押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6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063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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