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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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2.1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9年5月16日止合计为8891466.24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地块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7)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4113号、001411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806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被告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123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072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0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和(2019)浙07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在5.5亿元范围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和(2019)浙07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在5.5亿元范围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2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