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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
浙江永福金属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2659998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6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438%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息以26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57%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息以265999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9.6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438%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1442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438%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6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由被告浙江永福金属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浙江永福金属有限公司、***、***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对被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23号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6)第200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号、00××64号、00××30号、00××31号、00××98号】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901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余额38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对被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永康市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2)第38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就上述第一、第二、三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901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余额11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110元,由被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负担其中的185656元;由被告***、***对其中的109454元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浙江永福金属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55368元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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