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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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45381.32元及利息(利息以345381.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45381.32元的利息,至实际付清345381.32元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1元,减半收取3240元,保全费2430元,保函费(保全保险费)1146元,合计6816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