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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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执行本院(2017)鄂0111财保26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登记为湖北明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明安公司)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沿江大道、土地使用权面积21093.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鄂州国用(2003)字第1-20号】的土地使用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鄂州明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