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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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明柒酒庄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教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明柒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教城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307717.30元、复利5450.36元,2019年10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利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教城支行对贵阳市太平路3号小吃楼房屋(筑房权证云岩字第××号,筑国用[2008]第03953号)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贵阳明柒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教城支行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教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992元,由被告贵阳明柒酒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