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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人民币12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尚须赔付原告***人民币13611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尚须赔付原告***人民币154112.5元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负担2440元,被告***负担2536元,被告***负担2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