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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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金桃园能源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通达街支行 山西桃园煤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8253898.24元,或被申请人孝义市鹏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00元,或被申请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000000元,或被申请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0元,或被申请人山西金桃园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金桃园能源有限公司54.11%股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山西桃园煤炭有限公司72.5%的股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山西桃园煤炭有限公司27.5%的股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