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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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32023.70元、逾期付款利息23848.49元,共计255872.19元,以及以232023.7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139元,由被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