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装载机作业款55200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三、驳回***对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负担1238元,***负担1000元,***负担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