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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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开发区宏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启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搬迁安置费67830元; 二、被告金华市开发区宏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启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定金5.2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38元,减半收取计74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9元,由被告负担6348元,原告负担6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