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以下担保财产:位于江油市工业开发区的房屋[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86号,建筑面积110.93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159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