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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严家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登记号为KM2017011302343)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9元,由被告***承担10949元,由原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4167元,由原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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