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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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陕西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30000元和赔偿损失(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4日至2016年6月20日的损失,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从2016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损失,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陕西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