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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义盛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焦作市泰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泰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华鑫铁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578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13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元,评估费8000元,由被告焦作市泰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