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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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吉达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17413元、护理费7675元、交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3768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586.58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900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共计4286.58元,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356元应予剔减,实际支付2930.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