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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亿顺达高岭土有限公司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昆利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晋01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山西亿顺达高岭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借款4440000元,并支付原审原告***利息4437567元(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74元,由原审原告***负担13831元,由原审被告山西亿顺达高岭土有限公司负担73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