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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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3175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3175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7639元。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