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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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郑州欧源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郑州欧源电气有限公司10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欧源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