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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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 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85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16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6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仓储费(按照货物占地面积54平方米,租金8元/天/平方米,从201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提清货物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2元,减半计取收30351元,由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8683元,由原告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