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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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7811.85元、分期费用674.25元、违约金881.28元、逾期利息265.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78486.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982元; 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赣B×××××的车辆享有抵押权,有权按《鄞州银行蜜蜂车易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计14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