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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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中业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中业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61001元; 二、江西中业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737元和水电费2774元; 三、江西中业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80640元; 四、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江西中业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6320元; 以上一、二、三、四项互相抵扣后,江西中业光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仍应向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70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中业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