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新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湖北茂林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茂林商贸有限公司钢筋款23539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539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应付款项,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6元,由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