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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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609元、逾期付款利息9287.39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5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日止以3656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 3656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5元,减半收取计3497.50元,财产保全费2419元,合计5916.50元,由原告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55元、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84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