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41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64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6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632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