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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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 东营市天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天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天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