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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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袁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借款本金394389.03元,逾期利息10939.85元,罚息73191.21元(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后期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照实计付); 四、变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袁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787元;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8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85元,共计16970元,由袁玉林和湖南省世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