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新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 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桐乡豪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桐乡豪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及收益合计2106086.25元,违约金75327.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4元,由原告桐乡豪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7元,被告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117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桐乡豪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