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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市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351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4日的利息36200.34元,罚息961020.44元,复利11823.21元;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所欠利息36200.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峨眉山市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849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峨眉山市德鑫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确认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金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2元,由被告峨眉山市德鑫矿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金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