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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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3870000元、支付利息1032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的利息(以387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泰州市凤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泰州市职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可对被告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潮流巨兽碗、龙卷风大喇叭、凤城冲天回旋、封闭螺旋、欢乐高速滑梯道、彩虹滑道、儿童水寨各一套)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可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以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5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亦可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6号1幢206、207室、208室、209室、210室房屋以及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680000元、680000元、680000元、730000元、6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不能偿还的数额范围内以二分之一的担保份额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3元,依法减半收取18921.5元,由八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八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八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凤城旅行公司、职工旅行公司、***、***、***、***、***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欢乐旅游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