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开圆学府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延边开圆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秀清,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开圆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开圆学府物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开圆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74,701.83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667元;3.负担执行费1,046元)。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开圆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将赔偿金74,702元、案件受理费1,667元、执行费1,046元打到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20年3月3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046元后将执行款76,36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被执行人延边开圆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74,701.83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667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