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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丰县天润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丰县天润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89440元,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提供等额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被告丰县天润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89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18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60元(原告预交)、鉴定费40000元,合计由原告负担13460元,被告负担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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